消防署和警政署的說明,真正是自打耳光:
如果規定警消男性身高必須在165cm以上,是執勤的必要;為什麼原住民男性報考的門檻是158cm?
為什麼女性身高限制是160cm?
為什麼160cm的女性可以指揮交通;而164cm的男性不行?
為什麼158cm的原住民男性可以從事水上救生;而164cm的非原住民男性不行?
為什麼155cm的原住民女性可以維護治安;而164cm的非原住民男性不行?
難道火場也分男性、女性或原住民嗎?
難道歹徒犯案也事先自動分為男、女、原住民、分原住民4組,讓分屬4組的警察來對付嗎?
這算哪們子道理!